據安徽市場報報道 治療血友病期間,莫名其妙被查出患有丙型肝炎及染上艾滋病毒。在經過多方奔走和調查后,家住省城的小飛(化名)認為自己之所以患上肝炎和艾滋病,是由于醫院為其使用了治療血友病的救命藥“八因子(因子VIII)”所致。
為此,小飛一紙訴狀將為其治療的合肥某醫院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費用171萬元。昨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病人:治療血友病染上艾滋病
現年22歲的小飛是合肥某學校學生,他在訴狀中表示,因身患甲型血友病,他自幼便在合肥某醫院血液科醫治,而治療該病的最佳方案就是輸用新鮮血液或血制品。因長期在醫院多次使用上海生物制品所生產的血制品凝血“八因子”,加上醫院未嚴格把關,致使他的胃自2004年9月至10月多次大出血。再次入住該院治療時,查出他“HIV”呈陽性(艾滋病毒)、患有丙型肝炎。
小飛在訴狀中同時表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在衛生部1995年7月11日頒布第55號文件后,繼續生產銷售假藥直至1996年3月份(有其他病友的發票為據)。食品監督管理局2007年9月14日(食藥監信函[2007]10號)也明確證實了“按照2001年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如果生產單位違反規定,繼續生產、銷售,按假藥論處”。作為公民,他有權享受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有權利了解被害事實的真相,但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沒有做到告知責任。
藥品生產方:愿提供10萬元補助
由于孩子今后的路還長,對于記者的采訪,無論是孩子的父母還是該案有關人員,均對具體過程閉口不談。
據了解,在得知孩子感染上艾滋病毒后,小飛全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絕望和憤怒之中。通過多方了解和查詢后,他們才發現小飛感染艾滋病毒的根源在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產的“救命藥”八因子。后來通過網上查詢得知,之前全國早已發生過幾十例相同的病例。隨后,他們找到有關部門反映此情況,但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方式。不僅如此,對于查實因使用“八因子”患病的病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表示可以提供每人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但需要病人及其親屬簽訂有關協議,并通過有關組織以社會救助的形式發放。對此,小飛一家人表示強烈反對,他們認為是誰的錯,就應當由誰承擔,為小飛提供治療的醫院和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衛生部:早已下達禁售令
昨日,記者通過網上查詢后發現,國務院在1987年12月26日就批準了《艾滋病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22日也批準頒發了《上海市艾滋病檢測實施辦法》,二者的第十一條同時規定:血液制品必須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監測。國家衛生部1995年第55號文件規定:各有關血液制品生產單位1994年12月31日前得到的凝血因子類制劑生產批準文號一律作廢,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未經病毒滅活的凝血因子制劑;各生產單位如進行凝血因子類制品生產,必須采取有效的滅活或去除病毒的工藝,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衛生部審批核發生產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銷售。
據了解,針對小飛等人的情況,我省已經出臺相關的扶助政策。目前,我省使用“八因子”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患者均得到免費抗艾滋病病毒治療和免費常規隨診檢測,并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的醫療救助。同時,從2009年1月開始,每人每月的生活補助從以前的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國內首案:賠償16.5萬元
據了解,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出現了一批因治療需要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患者。由于當時對血液制品及艾滋病認知的局限,血液制品廠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并無明顯過錯。因此,盡管部分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后曾提起訴訟,但法院均采取不受理、不立案、不判決的原則。如今,由于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均可以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因此小飛的案件才得以順利立案。
記者昨日同時獲悉,早在小飛案件立案前,浙江法院就對此類案件進行過審理,并最終采用庭外和解的方式了結案件。1994年4月18日,家住浙江省湖州市郊區的潘志祥夫婦帶身患血友病的兒子到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新華醫院救治,并在該院第一次靜脈注射了“八因子”。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他們的兒子被艾滋病病毒和丙毒傳染。2004年,潘志祥將生產“八因子”的廠家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告上法院。2007年在經過多次訴訟及數年奔波后,潘志祥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拿到了16.5萬元的補償款。潘志祥的案件被業內人士稱為國內“艾滋病人索賠第一案”。
(實習編輯:林文生)